河南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终2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健,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卫双,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天骄豪庭十八号楼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694574136。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春,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鳘,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广义,男,汉族,1949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翁广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5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健,被上诉人河南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鳘、齐德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证据显示,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于2019年12月23日依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对翁广义执行逮捕。二审开庭后,本院对翁广义进行了调查询问,其认可被刑事立案调查的事实,现被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一审法院对翁广义被刑事立案的情况未予查明,应当进一步核实查明翁广义被刑事立案是否涉及本案款项等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5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俊华
审判员  何 山
审判员  许向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党瑞云
书记员王雅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