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5民初281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翁广义、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原告起诉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7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