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3民初230号
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岱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58元,减半收取计5179元,由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姜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