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5343号之一
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靳俊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鲁丹,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发展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大同路西赵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梁建中。
被告:寿阳县聚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温家庄乡温家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宇。
被告:聊城市新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桑阿镇郭家村村委会东200米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靳文霞。
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寿阳县聚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聊城市新品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召兵
书 记 员  徐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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