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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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350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梁建中。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
申请执行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3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要求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存款,本案已轮候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风度牌、×××奔驰牌、×××埃尔法牌、×××别克牌、×××别克牌、×××普瑞维亚牌和×××北京现代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均已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截至2022年8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3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2400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在本院已有多件被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35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嘉伟
审判员厉磊
审判员许智权
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应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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