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02民初4290号
原告:忻州市忻府区慎心建材经销部。
经营者:郭慎心,男,汉族,1996年6月30日生,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奇村九队1690号。
被告:忻州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太原恒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渠某。
原告忻州市忻府区慎心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忻州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山某、太原恒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忻州市忻府区慎心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泽清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