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02民初4291号
原告:忻州市忻府***建材经销部。
经营者:王俊杰,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生,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明望村二队263号。
被告:忻州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山西钢建鼎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昊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笪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原告忻州市忻府***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忻州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山某、山西钢建鼎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忻州市忻府***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泽清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