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223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西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广灵县农副产品加工贸易扶贫产业园区加工园区办公楼三层303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晋022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1773.8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