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6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西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中康博睿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大街70号3D打印培育基地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康博睿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502执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