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万新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621执异32号
申请人: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万新才,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6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8)豫062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二、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99909.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5日为4592613.18元,2018年4月5日后按照工程款14599909.75元为基数,利率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垫资利息1542551.84元;四、驳回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019年7月20日申请人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万新才、***、***为被执行人,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62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中申请人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12月27日,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万新才、***、***的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个人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万新才、***、***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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