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62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新才。
本院执行的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99909.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5日为4592613.18元,2018年4月5日后按照工程款14599909.75元为基数,利率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垫资利息1542551.84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82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3254元,由鹤壁中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70元,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3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75元,由鹤壁中发路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70元,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6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有未结算工程款属实,同意申请人本息足额冻结查封;二、被执行人应积极提交相关手续督促浚县城建局尽快办理工程款结算事宜,不得迟于2020年3月30日。三、若到期仍不能结算支付,恢复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621执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