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760号
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锋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负责人:***,总经理。
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武汉锋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锋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6106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缴纳保险费用的凭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锋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610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