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6099号
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袁道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和轮,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5元,由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叶 芳
书 记 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