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隆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3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袁道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
法定代表人:徐艳,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6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限期履行,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未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与本院联系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已查控3次,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本,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6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67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刘友保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童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