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武汉第十二离职干部休养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7136号
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袁道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武汉第十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星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邓超,所长。
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武汉第十二离职干部休养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冰容
书记员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