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6715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6715号 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汤家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491102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8873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