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4416号
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北中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湖北中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0811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中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0811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