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4416号之二
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6778元,减半收取为8389元,由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