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3民初2872号
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山推楚天混凝土机械生产基地一期办公楼栋1-3层01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计305.5元,由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