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203执5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揭阳空港区炮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揭阳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谢俊发。
委托代理人:黄馥恬,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寨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揭阳市揭**。
法定代表人:吴国东。
本院在执行揭阳空港区炮台建筑工程公司与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寨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付还揭阳空港区炮台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共计1591048.17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详见判决书);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付还申请人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7747元、鉴定费1084.04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849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车辆登记、不动产、部分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另向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揭阳市揭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信息。查询结果如下: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并裁定予以冻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旭生
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
人民陪审员 吴岸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谢金洽
书 记 员 古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