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乐浩电梯有限公司

聊城市乐浩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好街坊综合商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2财保253号 申请人:聊城市乐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608366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好街坊综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陈口路100号锦绣香堤小区12号楼402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948HF45E。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乐浩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好街坊综合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账户:山东好街坊综合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聊城市乐浩电梯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乐浩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好街坊综合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账户:山东好街坊综合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乐浩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