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乐浩电梯有限公司

聊城市乐浩电梯有限公司与聊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民初8508号 原告:聊城市乐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办事处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已经基本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聊城市乐浩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