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

***、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716号
申请人:***,女,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营口路32号1号库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0644457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54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责任限额为756,549元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54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0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 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邵 铭
书 记 员  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