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

***、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480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丙庆,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营口路****库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06444578H。
法定代表人:王强瑞,职务:经理。
***与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与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均对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1702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先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鲁0203民初4703号,***后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鲁0203民初4806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不服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1702号裁决,先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203民初470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方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纪 雪
书 记 员  范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