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鑫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日鑫装饰有限公司与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3民初10072号

原告:青岛日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万科国家广告产业园30号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正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波,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丽,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2号251室。

法定代表人:陈荣恒,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执行董事,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日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日鑫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荣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日鑫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244884元、保修金15520元,并以244884元为本金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1日签订《秀兰-禧悦都四期平层公寓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室内装修;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竣工后被告拖延结算工程款,直到2019年9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工程结算表》、《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合同总价款310404元,被告应结算尾款244884元、保修金155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予以认可,但目前被告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8年7月1日签订《秀兰-禧悦都四期平层公寓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室内装修;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9年9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合同总价款为310404元,被告应付结算尾款244884元、保修金1552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履行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约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尾款244884元、保修金1552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原告所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日鑫装饰有限公司工程尾款244884元、保修金155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4488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6元,减半收取2603元,由被告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