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2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日鑫装饰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万科国家广告产业园30号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正钢
被执行人: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2号251室。
法定代表人陈荣恒。
申请执行人青岛日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1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日鑫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300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单继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