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3068号
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鑫苑国际城市花园2号楼1-514。
法定代表人:宋明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G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瑞枝,董事长。
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山信公司)与被告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立山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雍达公司支付知识产权代理费2万元,辅导研发费用、高新收入账务和5个审计报告费用3万元;2.判令雍达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五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雍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立山信公司与雍达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合同》。立山信公司完成了相关义务,雍达公司应支付给立山信公司诉讼请求所述费用,经催促至今未予付清。为维护立山信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雍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雍达公司所在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立山信公司(服务方、乙方)与雍达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合同》中第四条“乙方的义务”第一款:“按合同中的委托事项提供上门服务,协助甲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双方约定立山信公司为雍达公司提供上门服务,合同履行地即为雍达公司所在地,本案应由被告雍达公司所在地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雍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文震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