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3068号
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鑫苑国际城市花园2号楼1-514。
法定代表人:宋明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G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瑞枝,董事长。
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山信公司)与被告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立山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雍达公司支付知识产权代理费2万元,辅导研发费用、高新收入账务和5个审计报告费用3万元;2.判令雍达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五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雍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立山信公司与雍达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合同》。立山信公司完成了相关义务,雍达公司应支付给立山信公司诉讼请求所述费用,经催促至今未予付清。为维护立山信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雍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雍达公司所在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立山信公司(服务方、乙方)与雍达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合同》中第四条“乙方的义务”第一款:“按合同中的委托事项提供上门服务,协助甲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双方约定立山信公司为雍达公司提供上门服务,合同履行地即为雍达公司所在地,本案应由被告雍达公司所在地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雍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文震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