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12号
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鑫苑国际城市花园2-1-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933145E。
法定代表人:宋明山,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宁夏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97177585D。
法定代表人:赵瑞枝,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1月27日,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焕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