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宁夏路288号G1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9717758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8781150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4174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案尚未执行1341740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3次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