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5民初4922号
原告:山东郓城金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双桥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陈晨。
被告:鄄城县凤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涛,镇长。
住所地:鄄城县凤凰镇驻地。
原告山东郓城金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凤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山东郓城金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城金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郓城金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山东郓城金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本灵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