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金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金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鄄城县箕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25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金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2833433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郓城县。
被执行人鄄城县箕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高印,镇长。
住所地:鄄城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郓城金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鄄城县箕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25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鄄城县箕山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鄄城县箕山镇人民政府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鄄城县箕山镇人民政府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