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967号
原告上海瑞意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有,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意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瑞意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