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8152号
原告:上海延阳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军。
被告:上海瑶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金汇镇百曲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莉华。
原告上海延阳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瑶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延阳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8月签订了项目工程为《漕河泾浦江科技园区工厂多媒体设备系统安装合同》,工程所在地为本市浦东新区立跃路,但该工程由他人承建,本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工程预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现因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和可能,故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明确解除上述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工程预付款,但被告迟迟未能履行。原告不得已依法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请。原告要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8月签订的《漕河泾浦江科技园区工厂多媒体设备系统安装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瑶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指出涉诉合同实际履行地位于本市闵行区浦江镇立跃路XXX号漕河泾科技绿洲内,根据涉诉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若产生违约责任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一致时,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涉诉合同约定如有纠纷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涉诉工程位于本市立跃路。经查,立跃路位于本市闵行区,而非合同中载明的“浦东立跃路”,原告代理人亦电话表示涉诉工程确实位于闵行区,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之管辖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瑶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上海延阳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左翠莲
书 记 员
万春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