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执54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银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8657053767。
法定代表人:肖剑峰,行长。
被执行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镇寿尧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秀芳。
被执行人:梁秀芳,女,195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王增愉,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被执行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梁秀芳、王增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6日、2018年5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梁秀芳、王增愉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8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峰山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桂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