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05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寿光市北洛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寿光市三阳运输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寿光市。
被执行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寿光市寿尧路中段。
被执行人王长胜。
被执行人李娟。
被执行人李树林。
被执行人汪玉霞。
被执行人梁秀芳。
被执行人王增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寿光市三阳运输有限公司、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王长胜、李娟、李树林、汪玉霞、梁秀芳、王增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0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
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的存款、证券、金融等资产。
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车辆信息。
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
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
现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