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执27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5656426。
法定代表人:张学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寿尧路中段。住址机构代码:7347114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14308.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2018年12月18日、2019年5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19年5月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峰山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冯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