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43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地址:青岛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62761W。
被执行人:**市**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渤海南路**,注册号:×××46。
法定代表人:张学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孙家集镇寿尧路中段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471140X0。
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玉晶镜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郭家路中段路东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7796550U。
法定代表人:姚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逍川,男。
被执行人:张学武,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王静,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市**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市**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玉晶镜业有限公司、张学武、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鲁0783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为103286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2020年10月16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2月15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0年12月15日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郭峰山
审 判 员 陈立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汉涛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