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异101号
申请人: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高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M7EPE27。
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杰、王瑞,国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住所地:寿光市城区银海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8657053767。
法定代表人:肖剑峰,行长。
被执行人:寿光市正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渤海化工园黄海路中段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504175XU。
法定代表人:刘庆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寿尧路中段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471140XO。
法定代表人:王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潍坊玉晶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寿光市羊口临港工业园中新街**会信用代码:91370783556709496X。
法定代表人:刘庆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坤,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陈颖,女,1982年7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以下称寿光工行)与被执行人寿光市正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正通公司)、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玉晶框业有限公司、张坤、陈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鲁中金融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清单、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7年9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寿光市正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借款本金3790150.15元、利息307201.6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以后按本金3790150.15元按合同约定利率、罚息、复利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玉晶框业有限公司、张坤、陈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鲁0783执538号。
2019年7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省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工行省分行将《转让资产清单》所载明的全部债权及抵债资产,以及与该资产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所有从权利,一并转让省金融公司,双方对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诉讼主体、执行主体变更等进行了约定。资产转让清单中包括本案中寿光工行对正通公司的该笔债权(以下称该债权),2019年9月24日,双方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省金融公司与鲁中金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省金融公司将《标的债权明细表》项下金融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鲁中金融公司,双方对处置费用、瑕疵、风险、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所附标的债权明细表中包括该债权。2020年6月11日,双方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清单、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及相关法律文书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工行省分行与省金融公司、省金融公司与鲁中金融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工行省分行将(2017)鲁0783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省金融公司,省金融公司又转让给鲁中金融公司,现鲁中金融公司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建文
审判员 陈立华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