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异74号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银海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8657053767。
被执行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寿尧路中段。
被执行人:梁秀芳,女,195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王增愉,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以下简称寿光工行)与被执行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称亚亨公司)、梁秀芳、王增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寿光工行的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及回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7年3月8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借款本金16999990.18元及利息148324.4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寿光市东侧的下列房地产:寿房权证孙家集字第2013179918号和第××号项下生产车间;寿房权证孙家集字第2013179926号和第××号项下办公用房;寿房权证孙家集字第××号、第××号、第××号、第2013179958号和第××号项下其它房屋;寿房权证孙家集字第××号项下宿舍;寿国用(2013)第××号和第00358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梁秀芳、王增愉对上述款项在抵押物不足以抵偿债务时的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鲁0783执543号。
2018年9月26日,***通过竞买方式购买了寿光工行对亚亨公司的债权一宗,2019年4月12日,寿光工行给亚亨公司、王增愉送达债权转让通知,2020年4月23日,寿光工行出具证明:(2017)鲁078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竞买协议、寿光工行的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回执及相关法律文书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寿光工行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寿光工行将(2017)鲁078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并书面认可***成为新的债权人,现***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立华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