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3民初4322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
被申请人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被申请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被申请人潍坊玉晶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女,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申请人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玉晶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玉晶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自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玉晶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公×××号房产一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