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振业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50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河东区新开路与华龙道交口城市星座大厦5-2405。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振业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双环邨街佳宁道102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谢向荣。
原告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振业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对被申请人进行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振业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欢欢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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