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万达体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财保74号
申请人: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68832878E,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龙道交口城市星座大厦5-2405。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万达体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K6W664,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棋盘街。
法定代表人:张霖,系经理。
申请人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万达体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3250000元的财产。2022年7月2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325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