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952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龙道交口城市星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TG第35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30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其案涉义务,但被执行人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共计906393元,执行过程中受偿20000元[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案涉给付安全生产保证金2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6民初30354号民事调解书[(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涉金钱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鲁 滕
审判员  刘 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鹿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