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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3638号 原告:沈阳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东平湖街3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13号***8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