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3638号
原告:沈阳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东平湖街3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13号***8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