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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871号之二 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对原告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1871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0113民初11871号民事调解书中第十行“法定代表人:**,经理”存在笔误,予以补正为“法定代表人:***,经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