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润联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新开路与华龙道交口城市星座大厦5-2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新疆润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353号YOYO环球港2号写字楼14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7998.00元,执行费7580.00元,已执行到位249463.5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268534.50元。 本院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润联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9日、2022年6月21日、2022年8月3日、2022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我院均已冻结,在银行卡发现有余额249463.50元,我院已扣划该款项发还至申请人处;此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2年12月7日经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且房产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并且有抵押,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不需要查封上述房产;我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润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号为×××号丰田牌车辆,由于该车辆未被实际控制且无法处置变现,申请人不需要查封;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268534.50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