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天津**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7)津0114执保884号
申请人:天津**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
被申请人: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江。
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雪梅。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13745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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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宋宝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