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世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中际建设工程中心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0310号
原告:天津市盛世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御景大厦2-1804。
法定代表人:李欣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娟,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中际建设工程中心,经营场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6号D座4018。
经营者:唐伟,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浩,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
负责人:赵子健,该公司局长。
被告: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10号秀川国际B908。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6号1幢4010。
法定代表人:柳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盛世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中际建设工程中心、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盛世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并以实际履行完毕,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盛世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3元,减半收取计1946.5元,由原告天津市盛世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德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品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