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天津**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518号
原告:***,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天津**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园(张家窝工业区)丰泽道9号3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972612311。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总经理。
被告:窦如生,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窦如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9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6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