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王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海王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柱县中等职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27民初2599号
原告:武汉海王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运仙,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翔,男,汉族,1992年1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天柱县中等职业学校。
住所地:天柱县凤城镇擎天南路。
法定代表人:***,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天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三穗县。
原告武汉海王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柱县中等职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需要重新调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王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36元,减半收取14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绪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